特困人员认定经办流程图
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和监护人代为申。 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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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应提供特困人员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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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机制,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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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位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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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负责人将入户核查拟定的低保对象审核确认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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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要及时将拟定低保对象审核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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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审核确认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主任)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对确认给予低保待遇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开确认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长期公示低保对象,决定不予确认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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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