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3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市监罚〔2024〕1064号),处罚内容为: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市监罚〔2024〕106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市监罚〔2024〕1064号)
联系人:王浩,电话:13839449546
地址:商水县纬五路与商庆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市监罚〔2024〕1064号
当事人: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623572469939P
住所(住址): 商水县新城广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2701********0514
联系电话: 56***2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商水县新城广场
2024年7月11日,我局接到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涉及地方金融组织字样经营主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被取消金融试点资格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查明事实,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物等咨询业务;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不得经营)。2023年4月10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复》(豫金监【2023】48号)决定取消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 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场进行核查,发现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经走访登记经营场所所在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称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物业公司登记过,拨打该公司登记时预留的电话,显示为空号。2024年9月10日,我局通过商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按照责令改正期限要求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不再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事实;
2、商水县建军物业有限公司无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不再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事实;
3、商水县金融工作局提供《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批复》豫金监【2023】48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被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试点资格事实
4、电话与该公司电话联系截屏一份,证明该公司无法取得联系;
5、注册登记业务系统调取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被取消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构成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被撤销后未及时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8日,我局在商水县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商市监罚告〔2024〕1064 号),告知了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被取消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当事人在试点资格取消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持续时间长,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在责令改正公告期满后仍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5.5项规定,决定按从重情节对商水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施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