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商政〔2018〕38号
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水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商水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6日
商水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的,以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享有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县农业局负责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发放登记证书。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改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或损害其资产所有权、不得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得干涉其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设置和规模,在县农业局和各乡镇(办)的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组成该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条 以行政村为基础设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根据组织章程独立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 设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村(组)到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然后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宣布成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村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由村两委按民主程序提名,书面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批复后,张榜公布。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申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
(三)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并由乡镇(办)财政所出具的资金证明;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改变名称、合共、分立、撤销,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必须保护其资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五条 凡户籍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法律、法规和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其社员的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手续后,亦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社内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照章程参加社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对本社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三)有权按社章规定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服务、收益分配及集体福利;
(四)有权发展家庭经济,自愿参加或发起成立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农大会以及本社管理机构的决议和决定;
(2)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人数由村集体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罢免本社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三)听取、审查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发包项目和方式、新上生产经营项目、新建企业、对外投资、决定入股其它经济组织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
(六)审查、批准本社年度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罢免有关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主管会计(总会计)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在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报乡镇(办事处)备案、管理委员会成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县农业局和财政局的业务培训。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可以与依法选举产生的农村其他基层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各业经营方案;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组织生产经营、入股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项目;
(五)签订经济合同和贷款合同;
(六)安排、结算社员义务工和积累工;
(七)负责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所属企业单位管理等日常社务工作;
(八)组织收益分配;
(九)处理其他日常社务.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勤俭办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局责令纠正,并可给予警告,收回登记证: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产生、罢免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