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指南信息
来源: 县财政局 时间: 2024-07-26 11:16:4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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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生活保障的定义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分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镇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三、申请低保的办理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机制,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4、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负责人将入户调查拟定的低保对象审核确认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5、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要及时将拟定低保对象审核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6、确认。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对确认给予低保待遇的,从确认之日下月发放低保金。决定不予确认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低保时需提供的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六、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度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人均不低于455元;补差标准实行分档发放,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原则,分三类标准给予救助:A类为重点救助对象,月人均补助为238元;B类为长期救助对象,月人均补助为228元;C类为一般救助对象,月人均补助为218元。城镇低保标准为645元/月,平均补差标准为323元/月。

七、管理和监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一)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二)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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