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
商水县城市管理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1.对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行为的处罚
2.对毁损环卫设施、违规沿街搭建、擅自设置大型广告的处罚
3.对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4.对占道洗车修理的处罚
5.对违规清运垃圾的处罚
6.对建筑垃圾混装、擅设垃圾收储场所的处罚
7.对违章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
8.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9.对违章占用城市绿地、毁绿等违反绿化管理行为的处罚
10.对城市绿地范围内违规排污等的处罚
11.对违章占道停车、占道经营的处罚
12.对未经批准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13.对擅自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14.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三、行政执法依据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1.案件来源;2.初步认定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立案审批(不予立案或移交有关部门);4.登记立案;5.调查取证;6.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处罚事先告知审批;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其陈述、申辩权(不予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告知听证权);8.有无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或不申请听证);9.有陈述、申辩意见记录,无陈述、申辩意见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不申请听证的,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法制审核;11.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13.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4.结案,立卷归档。
简易程序: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初步认定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调查取证;4.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5.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当场将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9.结案(立卷归档)。
五、救济渠道
(一)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商水县城市管理局(0394—545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