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 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0-07-13 10:24:09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
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0〕 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

困难标准的意见

(市司法局 2010年6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好地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经济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重新修订的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除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之外,我市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2、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3、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4、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5、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7、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8、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9、周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10、周口市规定的法律事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一)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农村、外来人员:

1、城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的;

2、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的;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未成年人:起诉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4、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力度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主题词:司法  法律  援助  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责任编辑:周口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