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乡镇(场、办)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档案局(室)、信息查阅中心,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年度报告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到位;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办法,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由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二)各乡镇(场、办)及有关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规定时间内报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
(三)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年度考核中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