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监察机关。
第九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