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商水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4日
商水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促进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以政府组织为主和群众参与相结合,治理孳生地、建立防治设施为主和物理控制、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相结合,单位、居民自我防治为主、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价;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并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把开展公共环境和重点区域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投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商品流通经营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建筑工地,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治设施,做好消杀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治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河流、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0—5公里公路、铁路沿线两侧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站、火车站、完善防治设施,规范防治资料。
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督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治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同时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除“四害”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抓好农村和农田灭鼠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完善防治设施。
粮食部门:负责抓好粮库等重点单位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防治设施,落实消杀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农业局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整治工作,并对在病媒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除害防病意识。
第八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夏秋季每月要监测一次蚊、蝇、蟑螂密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四害本地调查,并将监测结果和本底调查结果报告爱卫会办公室,同时协助爱卫会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鼠密度监测由县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
第九条 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投入。公共环境、重点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由各自承担。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每年组织开展四害孳生地调查和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按照季节集中灭蚊、蝇、鼠、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各居民住户应当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服从爱卫办和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密度监测和检查,并要落实专兼职人员,健全完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城区单位、居民户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并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合法的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农村应当结合改厕、城乡环卫一体化、环境改造、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要把病媒生物防控设施措施和密度达标作为重要条件。
第十四条 凡申报成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要经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当地爱卫办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四害孳生地调查、防治设施建设、集中消杀等综合服务能力。提供消杀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或伪劣的灭鼠与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县爱卫办备案。并接受爱卫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效果监测评估。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培训合格证而从事卫生消杀服务的,依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公司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的,依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县乡爱卫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评比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不落实,制度不健全,不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措施不落实的;
(三)受检单位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自受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已被评为卫生先进单位的由县爱卫会撤销或建议有关评定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生产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生产不合格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的,依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的药剂,可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生产销售的剧毒药剂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