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2020〕31号
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周口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实施意见><周口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周办文〔2019〕9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原则。公益性公墓是为满足全县辖区范围内乡镇(街道)居民家庭殡葬需求和解决重点工程推进、拆除违法违规建设、清理整顿非法墓地及推动其他重点工作需要的迁坟问题而建立的骨灰安葬设施。
公益性公墓属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包括县级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骨灰墙、骨灰林(廊)等骨灰安葬设施。公益性公墓建设具体规划应符合商水县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要按照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规模适当的原则统一规划、设置,公益性公墓用地由政府统一统筹解决。
可以以村(居)或规划的新型农村社区为单位建设,也可以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
东城、新城、老城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原则上不再建设公益性公墓,其区域内亡故人员的骨灰(遗骨)葬入县级公益性公墓。
(二)坚持合理使用土地原则。公墓建设选址充分利用一般用地,禁止在城镇规划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河流堤坝和公路两侧建立墓地,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按照每千人一亩地的标准,因地制宜,根据乡镇、村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控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每年7‰的死亡率及60年的使用周期确定建设面积,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三)坚持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公墓是服务于本辖区内居民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骨灰存放设施,要坚持公益性服务,不准从事营利性经营;墓穴用地免费提供。
二、建设标准
(一)公益性公墓的整体建设,按照公园化、景观化、园林化的标准设计。墓地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建设完成后,整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绿化植物应以常绿植物为主。需配套建设停车场、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业务办公区、骨灰暂存室、休息室、卫生间、焚烧处、水电、消防等必要的附属设施(且有消防通道),占用面积不得高于公益性公墓总面积的3%。办公区、休息室应与其他区域分开设置。
公墓内不得修建、配置与公益性公墓性质无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设施。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二)新建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只安放骨灰盒。骨灰盒和遗骨都直接葬入土中,每个墓穴占地双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单墓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穴不得建石围栏,一律使用平卧式卧碑,墓碑长度不高于0.55米,宽度不高于0.35米,高度不高于0.15米,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统一材质。墓型设计应当以小型、美观、艺术、质优价廉为原则,符合园林化要求。墓间距不大于0.3米,墓前道路净宽度不大于1米。需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
可根据实际建设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区域,并预留骨灰堂(塔)用地。骨灰堂(塔)建设的骨灰安放格位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要便于祭扫,符合安全、防火等要求。
(三)公益性公墓的使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墓穴使用要按规划,依次排列,整齐规范。暂时不用的,要搞好绿化和种植,在不浪费土地的同时,减少公墓开支。
三、资金筹集
县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资金先由乡镇财政资金投入解决,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按标准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乡镇,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每亩奖补12000元。
四、日常管理
(一)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完善的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县级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级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埋葬点的具体管理,每个公墓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方式解决。公益性公墓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经营、联营、转让或承包。
(二)公益性墓地实行实名登记。逝者亲属安置骨灰应持户籍证明和火化证明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安置申请,经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查核实后,属于本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的,其工作人员应开具安置服务凭证。
(三)建立逝者骨灰安置登记制度。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的管理单位应与使用者订立骨灰安置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是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民事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2.逝者姓名;
3.墓穴种类(墓地、骨灰格位)、位置;
4.墓穴使用年限;
5.双方权利和义务。
公益性骨灰安置服务协议样本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违反规定者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设施使用周期为20年。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使用者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公墓性骨灰安置设施管理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就续用设施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并一次性缴纳所延长期限的管护费用,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公墓性骨灰安置设施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经管理单位催告后用户未处理骨灰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通知的,由管理单位统一选址深埋,深埋时应将所处理的骨灰妥善包装、标记、以便于识别。
(五)实行公益性公墓年检制度。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县。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善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公益性公墓是解决遗体火化后骨灰安放的有效途径,关系到殡葬改革的成败,各乡镇(街道)要从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建设文明乡风、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负责具体管理,要自觉接受县民政部门的监督,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各乡镇(街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加强行业自律,落实岗位职责,履行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墓管理行为合法、规范、便民。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确保公益性公墓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力度,提高公墓使用率。各乡镇(街道)要加大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认识。采取适当的奖励措施,引导群众将骨灰葬入公益性公墓,将旧坟遗骨迁入公墓。真正做到公益性公墓不仅建得好,更要使用好,确保各项殡葬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