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2月 7日,商水县第三自来水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86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 5.976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 水利设施用地 。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阳城街道王楼村、郝庄村,四至范围:北大附中东、八一路东。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阳城街道王楼村、郝庄村集体耕地5.5237公顷、园地 0 公顷、林地 0 公顷、其他农用地 0.4526 公顷、 建设用地 0 公顷、未利用地 0 公顷,以上合计5.976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 |
郝庄村 |
3.6588 |
4116230101 |
97.5 |
王楼村 |
2.3175 |
4116230101 |
97.5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2.2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政〔2021〕7号)规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政〔2021〕7号)规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 1.5 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 10 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商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