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办〔2020〕47号
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布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0)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对我县27个政府部门及县统一战线工作部(县民族宗教局)、县残疾人联合会的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20个部门权责事项无变化,9个部门权责事项有变化。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使职权,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不得擅自取消、转移权力和责任。权责清单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后,各单位要及时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提升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公众知晓率和关注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企业和群众的效率和水平。
对于已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各部门权责事项调整目录(2020)
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各部门权责事项调整目录(2020)
一、公安局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调整类型 |
1 |
行政许可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取消 |
二、城市管理局 |
|||
1 |
其他职权 |
城市古树名木移植批准 |
类型变更 |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行为处罚 |
依据变更 |
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处罚 |
依据变更 |
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处罚 |
依据变更 |
4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处罚 |
依据变更 |
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处罚 |
依据变更 |
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处罚 |
依据变更 |
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 |
依据变更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 |
依据变更 |
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行为处罚 |
依据变更 |
10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依据变更 |
11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依据变更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罚 |
依据变更 |
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处罚 |
依据变更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
依据变更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依据变更 |
1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新增 |
1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
新增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 |
新增 |
1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新增 |
2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新增 |
21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的处罚 |
新增 |
22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新增 |
23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新增 |
24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新增 |
25 |
行政处罚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新增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新增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新增 |
28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新增 |
29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新增 |
3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新增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金交易的处罚 |
新增 |
32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新增 |
3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34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新增 |
35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新增 |
36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销售凭证的处罚 |
新增 |
3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新增 |
3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新增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
新增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新增 |
41 |
行政处罚 |
对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新增 |
4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新增 |
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新增 |
4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新增 |
45 |
行政处罚 |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新增 |
46 |
行政处罚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新增 |
4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新增 |
48 |
行政处罚 |
对疫苗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新增 |
49 |
行政处罚 |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实施查封、扣押 |
新增 |
50 |
行政处罚 |
对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找回疫苗 |
新增 |
51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新增 |
52 |
行政处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 |
新增 |
53 |
行政处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处罚 |
新增 |
54 |
行政处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处罚 |
新增 |
55 |
行政处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条的处罚 |
新增 |
56 |
行政处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五条的处罚 |
新增 |
5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新增 |
58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新增 |
59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新增 |
6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新增 |
6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新增 |
62 |
行政检查 |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
新增 |
6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新增 |
6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新增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新增 |
66 |
行政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新增 |
67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新增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处罚 |
新增 |
69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新增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处罚 |
新增 |
7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新增 |
7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新增 |
7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新增 |
7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新增 |
7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新增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新增 |
77 |
行政处罚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新增 |
78 |
行政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新增 |
四、司法局 |
|||
1 |
其他职权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公布及行政执法证件核发 |
依据变更 |
2 |
其他职权 |
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
依据变更 |
3 |
其他职权 |
行政执法监督 |
依据变更 |
五、民政局 |
|||
1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 |
依据变更 |
2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 |
依据变更 |
3 |
行政确认 |
公民收养证明审核 |
依据变更 |
六、应急管理局 |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 |
取消 |
2 |
行政许可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新增子项 |
子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子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加油站建设项目 |
|
3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新增子项 |
子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延期申请 |
|
子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重新申请) |
|
子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首次申请) |
|
子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 |
|
子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 |
|
子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多项变更) |
|
子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 |
|
子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
子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
4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子项合并 |
子项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 |
|
子项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 |
|
七、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 |
行政许可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取消 |
八、农业农村局 |
|||
1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类型变更 |
九、自然资源局 |
|||
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2 |
行政处罚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3 |
行政处罚 |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
新增 |
4 |
行政处罚 |
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
新增 |
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6 |
行政处罚 |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新增 |
7 |
行政处罚 |
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擅自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新增 |
8 |
行政处罚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新增 |
9 |
行政处罚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新增 |
10 |
行政处罚 |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 |
新增 |
11 |
行政处罚 |
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新增 |
12 |
行政处罚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13 |
行政处罚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借、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新增 |
14 |
行政处罚 |
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
新增 |
15 |
行政处罚 |
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 |
新增 |
16 |
行政处罚 |
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
新增 |
17 |
行政处罚 |
被许可利用人违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
新增 |
18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新增 |
19 |
行政处罚 |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新增 |
20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新增 |
21 |
行政处罚 |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房的处罚 |
新增 |
22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新增 |
23 |
行政处罚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新增 |
24 |
行政处罚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新增 |
25 |
行政处罚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
新增 |
2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新增 |
27 |
行政处罚 |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新增 |
28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新增 |
29 |
行政处罚 |
探矿权人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新增 |
30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新增 |
31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新增 |
32 |
行政处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新增 |
33 |
行政处罚 |
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
新增 |
34 |
行政处罚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新增 |
35 |
行政处罚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新增 |
36 |
行政处罚 |
矿山企业因开采不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
新增 |
37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依规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新增 |
38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
新增 |
39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新增 |
40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擅自核减矿产储量的处罚 |
新增 |
41 |
行政处罚 |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
新增 |
42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新增 |
4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新增 |
44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45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新增 |
46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新增 |
47 |
行政处罚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新增 |
48 |
行政处罚 |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新增 |
49 |
行政处罚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新增 |
50 |
行政处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新增 |
51 |
行政处罚 |
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新增 |
52 |
行政处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处罚 |
新增 |
53 |
行政处罚 |
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的处罚 |
新增 |
54 |
行政处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新增 |
55 |
行政处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备案的处罚 |
新增 |
56 |
行政处罚 |
违反《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处罚 |
新增 |
57 |
行政处罚 |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
新增 |
58 |
行政处罚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新增 |
59 |
行政处罚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新增 |
60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新增 |
6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新增 |
62 |
行政处罚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新增 |
63 |
行政处罚 |
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新增 |
64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新增 |
65 |
行政处罚 |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或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处罚 |
新增 |
66 |
行政处罚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新增 |
67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新增 |
68 |
行政处罚 |
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新增 |
6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新增 |
7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新增 |
71 |
行政处罚 |
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新增 |
72 |
行政处罚 |
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
新增 |
73 |
行政处罚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新增 |
74 |
行政处罚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新增 |
7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新增 |
76 |
行政处罚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的处罚 |
新增 |
77 |
行政处罚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新增 |
78 |
行政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新增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新增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新增 |
81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病虫害防治不力的行政处罚 |
新增 |
82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除治森林病虫害制度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
新增 |
83 |
行政处罚 |
对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新增 |
84 |
行政强制 |
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放至野外环境的行政强制 |
新增 |
85 |
行政强制 |
对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强制 |
新增 |
86 |
行政检查 |
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及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87 |
行政检查 |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88 |
行政检查 |
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89 |
行政检查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
新增 |
90 |
行政许可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取消 |
91 |
行政处罚 |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
取消 |
92 |
行政处罚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变更 |
93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变更 |
94 |
行政处罚 |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变更 |
95 |
行政处罚 |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
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