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2019〕63号
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的通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行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编〔2015〕36号).《中共周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县乡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周编办〔2019〕85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权责清单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变化等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根据《商水县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程序办理。请你单位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同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目录
中共商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9年12月3日
附件1
商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344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筑装修装饰施工许可证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行政处罚(236项)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2.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而进行预售的处罚
3.房地产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4.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6.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7.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8.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9.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0.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11.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12.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13.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设置抵押的,未当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处罚
1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17.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18.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处罚
19.违反《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处罚
20.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的处罚
2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22.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23.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24.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25.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26.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27.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处罚
2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处罚
29.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30.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3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3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33.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34.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
35.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36.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37.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38.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39.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40.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41.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42.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43.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44.开发建设单位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45.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46.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4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48.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49.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处罚
50.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5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5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5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5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5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56.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5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5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59.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60.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61.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62.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的处罚
6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64.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6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6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67.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68.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69.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7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7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72.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7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7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75.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7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77.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7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7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8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8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8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8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8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85.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8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8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88.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89.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9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9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9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93.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9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95.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96.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97.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98.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99.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00.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01.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10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10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04.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05.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06.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07.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08.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09.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1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11.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12.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13.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1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违反规定分包或转包工程;泄露标底;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处罚
116.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实行监理的;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肢解发包工程;擅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施工生产无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转让监理业务;在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117.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罚
118.建设单位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指标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处罚
119.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处罚
120.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处罚
12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23.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124.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2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126.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127.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28.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29.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130.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131.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32.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3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134.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的处罚
13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36.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37.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138.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139.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14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141.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142.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14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144.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145.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146.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147.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148.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处罚
149.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5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15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152.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153.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154.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155.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156.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157.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15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159.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6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6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咨询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16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63.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6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165.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166.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67.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68.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6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170.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171.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72.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73.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74.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7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76.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77.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178.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79.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180.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181.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82.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183.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84.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85.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86.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87.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188.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18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190.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191.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92.注册建筑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193.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94.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95.业主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处罚
196.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转让监理业务;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97.装修装饰人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处罚
198.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处罚
199.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处罚
200.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201.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202.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20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20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205.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206.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207.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0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209.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21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12.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213.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214.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215.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216.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217.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218.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219.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和生产建筑构件;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罚
220.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处罚
221.施工现场搅拌场搅拌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处罚
222.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出租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223.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面积低于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的处罚
224.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处罚
225.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的处罚
226.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未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处罚
22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228..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229.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处罚
230.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23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23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233.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234.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235.对建设工程违反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有关规定的处罚
236.对建设工程违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
4.建设工程定额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现称社会保障费)
五.行政给付(共0项)
六.行政检查(共22项)
1.村镇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3.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4.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5.参与或组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
7.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的监督
8.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9.负责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1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度动态考核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延续)
12.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停车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3.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监督检查
14.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15.新型墙材产品监督管理
16.墙材革新行业监督管理
17.工程标准、各类定额、工程造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8.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资格时行管理和监督
1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20.城建档案报送监督管理
2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七.行政确认(7项)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补贴型公共租赁住房退出认定
3.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退出认定
4.廉租住房准入、退出认定
5.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认定
6.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
7.房地产抵押监证
八.行政奖励(共0项)
九.行政裁决(共0项)
十.其他职权(共71项)
1.建设工程招标登记
2.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施工和监理)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受理转报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受理转报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转报(含市政)
6.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受理转报
7.建筑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受理转报
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受理转报
9.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受理转报
10.施工图文件审查备案
11.勘察设计审查机构认定(初审)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4.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
15.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6.业主委员会委员备案
17.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受理转报
1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受理转报(二级以上)
19.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受理转报(二级以上)
20.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
21.物业管理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勘察设计类工程师注册办理;岗位证书、技术工人等报名核准等
22.建筑节能材料备案
23.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24.住建系统科技成果评审
2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升级.变更及动态考核的受理审批
26.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升级.延续.变更及动态考核的受理转报
27.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受理转报以及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变更的受理转报
28.新建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备案
29.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备案
30.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3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3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3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查备案
34.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确认和审核转报
35.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格的受理转报
36.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等事项变更的受理转报
37.建筑装修装饰、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格受理转报
38.县级批准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三级以上资质
39.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备案验收
40.外地装修装饰企业备案
41.外地新型墙体材料备案
42.新型墙体材料推广
43.城市“禁黏”、乡镇“禁实”验收工作
44.测算发布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信息
45.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46.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转报
47.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48.廉租住房资格审核
49.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
50.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审核
51.负责全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52.负责对房屋可能性档案收集整理、档案灭籍及利用工作
53.负责县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
54.负责对县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55.负责全系统房地产管理的软件开发、硬件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
56.楼盘表管理
57.新建商品房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
58.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
59.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60.存量房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
61.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
62.房屋抵押管理
63.房屋面积管理
64.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65.房屋交易与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66.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
67.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68.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
69.监督《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使用
7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
7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