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建立生猪稳产保供机制,调动全县养殖场(户)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畜牧业产值,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4〕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要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粪污处理、良种引进,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支出。
二、资金分配计划
2024年省财政厅下达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8万元,计划用于粪污资源化利用及防疫设施设备建设项目108万元。
三、粪污资源化利用及防疫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建设布局基本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具有环评审批手续或进行环评备案,具有使用土地性质证明;占地面积130亩以上,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户)。
凡环保部门已通知拆迁的养猪场(户)不予扶持;凡县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的养猪场(户)不予扶持。
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粪污资源化利用及防疫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1.宣传发动。采用多种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申报奖励资金扶持项目。
2.项目申请。养猪场(户)负责人提出申请材料,由所在行政村、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3.筛选核定。接到申请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组成核查组,对申报的养猪(户)场逐个核实、汇总。根据核查结果,统筹拿出初步分配方案,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确定各养猪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及防疫设施设备建设项目资金。
4.粪污资源化利用及防疫设施设备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招投标结束后,由实施单位做出具体方案及预算。
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社会监督。县、乡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纪律,确保工作透明度,防止弄虚作假,保证用好用足奖励资金。
(二)加强资金管理,强化项目督查,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以小报大、弄虚作假、冒领和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收回项目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对违反《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者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