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202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水县国有农场职工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5日
商水县国有农场职工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商水县城乡规划区域内国有农场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涉及的国有农场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工作步骤
商水县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商水县农场总场)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商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中心给予政策指导,做好土地收回及房屋补偿与安置工作。
(一)宣传发动和征求意见阶段。通过召开农场职工大会、入户宣传等形式,全面公开政策法规、安置补偿方案,深入开展信访评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农场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张榜公示农场职工房屋面积、人口及户数,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组织搬迁和过渡安置阶段。逐户签订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及时、足额向农场职工兑现补偿款、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组织农场职工按期搬迁。
(三)改造建设阶段。农场职工搬迁后,由商水县现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实施旧房拆除,推动项目有序建设。
三、合法土地和建筑物认定原则
(一)宅基地面积认定。依据原商水县农场按照当时房改要求职工交款购买的公房住房面积,经公示后认定。
(二)依据原商水县农场个人申请由场部规划划分居住用地上的自建住房,容积率1.44以内(含1.44)的房屋,经公示后认定。
(三)以上土地认定程序:个人写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性质及来源途径。由商水县现代实业有限公司审核并进行书面确认。
(四)第(一)(二)两种类型农场职工宅基地,严格做到一户一宅,不准私自买卖。县政府公布项目实施日以前,确已分户的农场职工必须提供分户的宅基地证明,户籍证明和房产证明,经原县农场分场确认后,项目区域内公示,最后原县农场总场认定。
(五)除上述合法使用的土地以外,私自填坑塘、水渠或非法侵占公共小片荒地、街道等情况者视为违法占地,一律不享受安置政策,其地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办法
(一)货币补偿。
1、农场职工在房改时交款并拥有房屋权属的公房(经职工自己改建过的住房)和由原县国有农场总场进行统一规划的居住用地上的合法自建住房补偿。单户住宅容积率在1.44以内(建筑面积最高240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格为依据,评估价低于1500元每平方米的,按照1500元每平方米执行,评估价高于1500每平方米的,按照实际评估价执行。超出容积率的建筑部分给予救济性补偿,分别是彩钢每平米100元、砖木每平方300元,砖混每平方400元,框架每平方500元。
2、农场职工在房改时交款并拥有房屋权属的公房(未经职工改建过的住房),依据职工居住房屋现状,按实际评估价进行补偿。农场职工在房改时未交款且未拥有房屋权属的公房(职工一直使用),依据房屋现状,按实际评估价对单位进行补偿。今后凡是职工居住未拥有房屋权属的公房(比如,县农业农村局下属的原种场、农科所、蚕场),在征收补偿时,依据房屋现状,按实际评估价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全部给予单位。
3、被认定的违法建筑,本人积极主动配合拆除的,按现状给予适当救济性补偿。不配合拆除的将予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
4、教育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其它用地。按照土地性质、用途、建筑物结构等进行市场化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5、附属物补偿。按照市场价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二)政策性补助。
1、搬迁补助费。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面积(旧房建筑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每户不足800元按800元补助),按两次搬迁给予补助。
2、临时过渡费。按认定的房屋合法面积(旧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助(每户每月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助)。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费。
3、时间鼓励奖。设立时间奖,自发布补偿与安置公告之日起,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交付钥匙的每户奖励36000元。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交付钥匙的每户最高奖励24000元。第三阶段不再享受时间奖励。
五、其他事宜
(一)本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实施,对不按期搬迁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二)本补偿安置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商水县人民政府。
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