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商水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6-26 17:53:3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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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政〔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6月11日

  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报销费用问题,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 部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周口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周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医保〔2021〕1号)、周口市医疗保障局周 口市财政局《进一步做好周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周医保办〔202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报销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合规自付费用纳入二次报销范围(包括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乙类药品及项目个人首付部分、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不包含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因自费诊疗项目产生的相关联药费,不纳入二次报销范围。

  第三条凡符合《周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残疾军人,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定点管理。定点门诊医院定为商水县人民医院、商水县中医院、周口人合医院三家优抚定点医院,三家优抚医院设立残疾军人门诊室。经残疾军人门诊室认定的重症慢性病患者由医院为其建立档案,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凡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条件的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需持本人《残疾军人证》《医疗保险卡》《专用处方》在上述三家医院残疾军人门诊室进行诊治,残疾军人每 次诊治均需开具专用处方,不得购买与本人疾病无关的药品或 保健品,门诊用药量一次不准超过30天的量;长期异地居住的,到县医保局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并提交给优抚股后,可在居住地门诊就医购药。

  残疾军人在定点优抚医院门诊、县域外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因自费诊疗项目和药品产生的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第五条需要检查化验的患者不得对同一科目进行重复检查和化验;门诊所开具的针剂(含输液剂)必须在三家医院门诊室使用,不准带出医院或转供他人使用。

  第六条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药店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门诊医疗费用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比例一至四级95%,五至六级90%。报销时凭《军残证》《医疗保险卡》《专用处方》和《门诊发票》每月上报户籍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然后报商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商水县医保局、商水县财政局、商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家单位共同审核后加盖各单位审核通过专用章,然后将实际合理费用数据报送县财政部门。待资金拨付后及时给予报销。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骗取门诊费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条本办法由商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商政〔2022〕23号同时废止。


  商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印发




《商水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商水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