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水县科技成果评定及奖励办法
的通知
来源: 商水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8-06-06 09:25:2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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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商政〔2010〕7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国营农场, 各街道办事处,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商水县科技成果评定及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商水县科技成果评定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周口市科学进步奖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商水县科学技术奖。包括: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奖励在我县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和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在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过程中,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 成立县科学技术奖励领导组, 县科学技术奖励

  领导组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 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励领导组成员, 由县科技局提出,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商水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县工作的公民。

  商水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条件:

  (一) 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对社会进步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的。

  (二)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 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对促进商水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的。

  (三) 获得国家级、省、市级科技进步奖, 科技成果经过推广应用, 并实施产业化生产, 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商水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每次从工业领域和农业领域各评选 1 人。没有符合条 件的人选, 可以空缺。

  第八条 商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县工作的科技人员。

  (一) 在运用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包括新品种、新技术、生物制剂等, 推广措施有所创新、推广面积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 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含科技研发中心) 建设,利用新工艺、新材料使企业科学技术不断创新,且投资少、周期短、质量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 在医学上对慢性疾病有创新治疗措施, 临床上得到推广应用的;

  (四) 在教育上有创新的教育方法, 在学生身心发育健康的同时,取得显著效果的。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 25-30 项。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九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须填写统一表格的申报书,单位盖章,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成立商水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全面, 熟悉本专业领域县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公道正派, 坚持原则,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市、县在农业、工业、教育、医药、科技等领域的知名专家11-13 人组成。

  第十一条 商水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认真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 并向县科学技术奖励领导组提出人选和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领导组作出县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员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商水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 20万 元。每位获奖者 10 万元, 其中 5 万元属获奖者个人, 5 万元由获奖者自己选题,用于科研经费。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 10 万元。一等奖 5000 元, 二等奖3000 元,三等奖 1000 元。

  县科学技术奖奖金由县财政支出。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成果奖的, 有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数据,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 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 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政府财政经费或自筹经费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遵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八条 县科技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题词:  科技 奖励 办法 通知

 

: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商水县人民政府公室                 2010 年 12 月 17 日印发


责任编辑:商水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