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良:
2019年6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自然资字[2019]110号),并于2019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商检行执监[2022]41162300003号)检察建议书》、商水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3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相关内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撤销我局向你(单位)作出的《(商自然资字[2019]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商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