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安:
2014年3月22日,商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规行罚字[2014]50725号),并于2014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商检行公建[2023]30号)检察建议书》,我局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撤销原商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规行罚字[2014]50725号),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商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