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11月20日,县政府印发了《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等11个预案,为便于更好地了解掌握11个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豫办〔2021〕9号),在第五部分“健全完善基层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提出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县(市、区)、各类功能区、乡镇(街道)要结合辖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等状况,编制针对性强、上下贯通衔接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刚性要求,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预期效果和影响
(1)《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商水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提供总纲。
(2)防汛、避险、抗旱、生产安全(危化、工贸)、地震、森林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编制,使相关领域应急处置与救援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3)防汛、避险、抗旱、生产安全(危化、工贸)、地震、森林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编制有利于统一指挥,各单位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灾害(事故)后果。各应急预案预先明确了应急各方的职责和响应程序,在应急资源等方面进行了先期准备,可以指导应急救援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将灾害(事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降到最低限度。
(4)防汛、避险、抗旱、生产安全(危化、工贸)、地震、森林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编制是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基础。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可以对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件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成为开展应急救援的“底线”。
(5)总体应急预案等11个预案的编制建立了与上级单位和部门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可以确保当发生超过本级应急能力的灾害(事故)时与有关应急机构的联系和协调,同时为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方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6)总体应急预案等11个预案有利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宣传、教育和培训,有利于各方了解可能面临的灾害(事故)及其相应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促进各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7)商水县总体应急预案等11个预案的编制能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豫办〔2021〕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
三、预案主要内容
(1)《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明确了预案的总体情况。从指导思想、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件分类分级应对、应对原则、应急预案体系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明确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对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基层组织指挥机制进行了明确。
第三至五部分明确了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恢复与重建。对突发事件发生前的风险防控、信息监测、信息报告、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分级、响应启动条件、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紧急状态、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工作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六部分明确了应急保障。从应急队伍保障、财政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装备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保障等十一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七部分明确了预案管理。说明了预案的编制、审批、评估与修订、宣传培训、预案演练五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九部分明确了责任奖惩和附则。
(2)《商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明确了预案的总体情况。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体系、风险评估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对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基层组织指挥机构进行了明确。
第三至六部分明确了监测预警、分级标准和响应原则、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的预防、监测、预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抢险救援行动、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七部分明确了保障措施。从队伍装备保障、专家技术保障、物资资金保障、通信信息保障、医疗救护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六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八部分明确了预案管理。说明了预案编制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预案实施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部分明确了表彰和责任追究。
(3)《商水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明确了预案的总体情况。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风险评估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对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基层组织指挥机构进行了明确。
第三至六部分明确了预防、监测预警、分级标准和响应原则、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对工贸行业事故发生前的预防、监测、预警;工贸行业事故发生时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处置措施、应急处置要点、响应升级、社会动员、救援暂停、信息发布、响应终止;工贸行业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七部分明确了保障措施。从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专家技术保障、应急资金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维护保障、应急通信保障、人员防护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区域协作保障等十一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八部分明确了预案管理。说明了预案编制修订、宣传、培训和演练、预案实施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部分明确了表彰和责任追究。
(4)《商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明确了预案的总体情况。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类、适用范围、风险评估六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对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基层组织指挥机构进行了明确。
第三至六部分明确了预防、监测预警、分级标准和响应原则、响应行动、后期处置。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前的预防、监测、预警;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处置措施注意事项、处置要点、社会动员、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置、调查评估、保险事宜、恢复重建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七部分明确了保障措施。从队伍装备保障、专家技术保障、物资资金保障、通信信息保障、医疗救护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保障七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八部分明确了预案管理。说明了预案编制修订、培训、演练、预案实施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部分明确了责任奖惩。
(5)《商水县防汛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明确了预案的总体情况。从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防汛重点、工作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对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工作专班、现场指导组、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了明确。
第三部分明确了应急准备。从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队伍准备、物资准备、避险转移安置准备、救灾救助准备、技术准备、宣传培训演练、汛前排查等十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四至九部分明确了风险识别管控、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及发布、善后工作。对洪涝灾害发生前的风险识别、提示、管控,监测预警、预警发布、预警行动;洪涝灾害发生时的信息报送及发布、分级响应、响应行动、响应终止;洪涝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十部分明确了预案管理及附则。对商水县防汛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解释、实施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6)《商水县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
第一部分明确了预案的总体情况。从工作目标、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明确了商水县基本情况。对主要防洪河道、重要基础设施、其他防洪河道进行了说明。
第三部分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及工作小组。对县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工作小组、防汛避险指导组进行了明确。
第四至五部分明确了紧急避险范围及对象、紧急安置场所及路线。对商水县可能受威胁范围、对象;紧急安置场所的选择、管理;紧急避险详细路线、撤离所用交通工具、安置场所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六到七部分明确了紧急避险安置组织实施、工作结束。对紧急避险前的发布预警、避险准备、避险安置场所开启、避险行动、信息报告;紧急避险后的解除紧急状态、回迁安全评估、下达回迁指令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八部分明确了保障措施。从避险运输保障、治安保障、应急力量保障、安置生活保障、经费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九部分对商水县紧急避险安置应急预案解释及附则进行了详细说明。
(7)《商水县抗旱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明确了预案的总体情况。从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对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了明确。
第三至五部分明确了预防及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对干旱灾害发生前的预防预警、干旱预警发布、干旱预警行动;干旱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响应等级、各级响应行动、响应终止;干旱灾害发生后的救灾救助、灾后工程恢复、抗旱工作评估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六部分明确了保障措施。从资金保障、物资保障、抗旱备用水源准备、应急队伍保障、医疗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技术保障、信息宣传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七、八部分明确了预案管理及附则。对商水县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与审批、预案管理与更新、宣传与培训、预案生效时间、名词术语、干旱评估标准说明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8)《商水县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明确了预案的总体情况。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分级标准、应对分级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明确了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对县级组织指挥体系、基层组织指挥体系及指挥协调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三部分明确了地震灾害风险分析与评估。对商水县地震灾害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四至六部分明确了监测与预防、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对地震灾害发生前的监测预报、预防措施;地震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响应启动、灾情收集与报送、指挥部响应行动、应急处置、乡镇(街道)行动、应急响应终止;地震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的规划与实施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七部分明确了应急保障措施。从队伍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应急避难设施保障及应急演练、培训与宣传等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八部分明确了其他地震事件处置。明确了应对非天然地震事件、地震传言事件及邻县地震应急的基本要求。
第九部分明确了奖励与责任、预案管理与更新、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内容。
(9)《商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明确了预案的总体情况。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灾害分级和响应分级六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明确了主要任务。明确组织扑火行动、转移疏散人员、保护重要目标、转移重要物资、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任务。
第三部分明确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对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扑救指挥等进行了明确。
第四至七部分明确了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对森林火灾事件发生前的预警和信息报告;森林火灾事件发生时的分级标准、启动权限、响应措施、响应终止;森林火灾事件发生后的火灾评估、约谈整改、恢复重建、工作总结、奖励与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八部分明确了应急保障。从制度保障、队伍保障、资金和装备物资保障、气象服务保障、通信信息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维护保障、航空消防保障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九部分明确了预案管理。对预案的编制、审批、预案备案、预案培训、预案演练及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等内容和要求进行说明。
(10)《商水县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明确了预案的总体情况。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灾害风险分析、应急处置原则六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对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基层组织指挥机构进行了明确。
第三至五部分明确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发生前的预防、监测和预警;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发生时的信息报告、前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响应变更与终止;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工作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六部分明确了应急保障。从监测预警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队伍保障、装备物资保障、应急资金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培训宣教演练八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七部分明确了预案管理、责任奖惩和附则。说明了预案的编制、审批、评估与修订、责任奖惩四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附则部分明确了重点任务分工,逐一明确各责任单位和牵头部门。
(11)《商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明确了预案的总体情况。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四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二部分明确了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对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专家委员会进行了明确。
第三至六部分明确了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对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前的救助准备、信息报告、信息发布;自然灾害事故发生时的分级响应、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响应终止;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的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救助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七部分明确了保障措施。从资金保障、物资保障、交通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责任与奖励等十一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八部分明确了术语解释、预案管理。说明了预案的编制、审批、管理、演练四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抗旱预案编制导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以及周口市突发事件总体、生产安全事故、防汛、紧急避险安置、抗旱、地震、森林火灾、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1个应急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第20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第80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84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85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3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6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1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18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21条: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23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26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11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30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32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6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71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72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7.《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
第4.2条:抗旱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a)“以人为本、依法抗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旱灾预防、抗旱减灾、灾后恢复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重点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b)“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重,健全抗旱诚灾体系,防抗有机结合,提高抗旱减灾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
c)“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结合区域旱灾时空分布,区分轻重级急,重点考虑易旱地区,兼顾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制定抗旱减灾措施。
d)“政府负费、协调一致”。抗早预案应贯彻抗旱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需服从流域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单位的预案,并与相关部门的顸案充分街接。
e)“科学全面、切实可行”。结合抗旱管理实际需求,突出抗旱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合理确定不同干旱等级下的抗旱保障对象和目标以及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全面部署,突出重点。
第6条: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区总体抗旱预案的主要内容,流域总体抗旱预案及专项抗旱预案可参照执行。
行政区总体抗旱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情况、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预防、干旱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与演练等。
第6.7.1条:明确旱情缓解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措施及要求
a)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做好灾后自救。
b)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抗旱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干旱灾書损坏的水利工程。
c)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子补偿。
d)抗旱期间兴建的各类应急水源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工程的抗旱应急备用功能。
第6.7.2条: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将核查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8.《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2020年2月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
第六章:报送要求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对于未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一般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为选填表;对于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2)续报。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9.《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豫应总指办〔2019〕4号)
第3条: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响应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第6条:按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将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Ⅳ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重大(Ⅱ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特别重大(I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第7条:一般(Ⅳ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县(市、区)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省辖市政府应根据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第8条: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事发地省辖市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省辖市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负责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第12条:各级政府和各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保障机制,修订完善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提高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10.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
二、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及有关要求
(一)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5分钟内向省厅电话报告、3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较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上报至省厅。
(三)一般事件须在发生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至省厅。
(四)较大及以上事件每天上午8点前、下午17点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件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件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件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五)接到省厅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要在20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11.《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第3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的医疗、防疫、灾后心理干预、灾情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储备制度,完善专业人员动员机制。
第7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二)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
(三)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自然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第9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灾害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五、预案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抗旱预案编制导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以及周口市突发事件总体、生产安全事故、防汛、紧急避险安置、抗旱、地震、森林火灾、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1个应急预案。
一、《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第20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第80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84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85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3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6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1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18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21条: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23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26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11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30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32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6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71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72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7.《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
第4.2条:抗旱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f)“以人为本、依法抗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旱灾预防、抗旱减灾、灾后恢复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重点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g)“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重,健全抗旱诚灾体系,防抗有机结合,提高抗旱减灾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
h)“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结合区域旱灾时空分布,区分轻重级急,重点考虑易旱地区,兼顾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制定抗旱减灾措施。
i)“政府负费、协调一致”。抗旱预案应贯彻抗旱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需服从流域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单位的预案,并与相关部门的顸案充分街接。
j)“科学全面、切实可行”。结合抗旱管理实际需求,突出抗旱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合理确定不同干旱等级下的抗旱保障对象和目标以及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全面部署,突出重点。
第6条: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区总体抗旱预案的主要内容,流域总体抗旱预案及专项抗旱预案可参照执行。
行政区总体抗旱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情况、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预防、干旱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与演练等。
第6.7.1条:明确旱情缓解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措施及要求
a)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做好灾后自救。
b)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抗旱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干旱灾書损坏的水利工程。
c)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子补偿。
d)抗旱期间兴建的各类应急水源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工程的抗旱应急备用功能。
第6.7.2条: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将核查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8.《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2020年2月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
第六章:报送要求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对于未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一般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为选填表;对于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2)续报。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9.《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豫应总指办〔2019〕4号)
第3条: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响应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第6条:按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将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Ⅳ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重大(Ⅱ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特别重大(I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第7条:一般(Ⅳ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县(市、区)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省辖市政府应根据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第8条:较大(Ⅲ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事发地省辖市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省辖市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负责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第12条:各级政府和各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保障机制,修订完善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提高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10.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
二、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及有关要求
(一)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5分钟内向省厅电话报告、3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较大事件须在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上报至省厅。
(三)一般事件须在发生后6小时内书面上报至省厅。
(四)较大及以上事件每天上午8点前、下午17点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件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件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件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五)接到省厅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要在20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11.《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第3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的医疗、防疫、灾后心理干预、灾情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储备制度,完善专业人员动员机制。
第7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二)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
(三)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自然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第9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灾害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二、《商水县地震应急预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周口市地震应急预案》《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商水县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等级》《周口市防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四、《商水县防汛应急预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河南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周口市防汛应急预案》《周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五、《商水县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周口市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水县防汛应急预案》等规定。
六、《商水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口市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商水县抗旱应急预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周口市抗旱应急预案》《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八、《商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周口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九、《商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十、《商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十一、《商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第1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3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48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周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商水县地震应急预案》《商水县防汛应急预案》《商水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商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