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对粮食经营活动场所管理,进一步消除风险隐患,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物资基础,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30日内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反馈。反馈意见请注明反馈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办公电话:5443995
单位地址:商水县行政路东段
商水县粮食收储场所安全排查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对粮食经营活动场所管理,进一步消除风险隐患,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物资基础,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党政同责有关要求,坚持“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压实责任”的原则,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粮食收储场所安全排查各项工作,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坚决堵塞漏洞,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时间安排
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粮食经营活动场所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排查原则。全面覆盖,按照扫清“死角”“盲区”的原则,做到有仓房必到、有粮点必看;压实责任,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三)检查内容
1.是否在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进行仓储、收购备案。
2.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是否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3.库存粮食质量情况。对库存粮食进行现场质量检查,查看是否有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
4.仓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围绕仓房、附属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情况,重点查看仓房屋面、门窗有无破损、渗漏,地坪、墙壁有无返潮、裂缝、变形、下沉;是否有防虫、防鼠设施;防汛器材和设备是否配备到位;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配备、有效。
5.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办)要强化思想认识,精心研究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帮助粮食经营活动场所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二)全面治理隐患。各乡镇(办)要对发现的隐患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员,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严格落实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动态清零。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须于2023年6月20日下午15时前将排查汇总表报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 系 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股 王 炯 高 超
联系方式:王 炯:15836226664
高 超:15836926830
0394-5443018
报送邮箱:ssxswj@163.com
附件:商水县粮油仓储企业和粮食收购点安全排查统计表
附 件
商水县粮油仓储企业和粮食收购点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日期:2023年 月 日
填报人: 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 电话 |
企业性质 |
企业地址 |
经营 范围 |
人数 |
是否进行仓储、收购备案,备案时间 |
仓容(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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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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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信息按营业执照载明内容填写;2、各乡、镇(办)填报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活动场所信息